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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必做题1

|0·2013-06-17 13:33:4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必做题1

  1.构成合同文件的资料有哪些?

  一般在合同中需要明确构成合同文件的内容,通常采用如下规定: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评标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工程施工类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4.资格预审文件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资格预审邀请书;

  (2)申请人须知;

  (3)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4)申请文件格式;

  (5)招标项目的介绍等。

  5. 招标公告必须有哪些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名称;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实施地点和时间;

  (4)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5)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5.简述招标师的职业权利与业务。

  招标师职业权利是指招标师依法从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自主选择从业单位的权利; 中大网校

  (2)依法开展招标采购业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维护招标投标秩序的权利。

  招标师职业义务是指招标师在从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必须遵守或作出的职业行为:

  (1)遵纪守法。依法行事,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2)诚信履约。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

  (3)保密。保守应该保密的事项,如评标。

  (4)接受后续教育。专业知识能力的更新补充。

  (5)接受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

  6.简述招标师的职业范围。

  招标师的主要职业范围是依法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包括:

  (1)编制招标采购计划、方案、招标采购公告、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

  (2)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组织现场勘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3)主持或协助合同谈判并参与签订合同;

  (4)采用其他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5)参与招标采购合同结算和验收;

  (6)解决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合同履行中的争议纠纷。

  招标师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企业、政府和行业及其他专业工作提供招标采购业务相关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7.工程投标文件由那些内容构成?

  工程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投标保证金;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拟分包单位情况等);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更新资料。

  8.资格审查的程序?

  资格审查的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7)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8)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9)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9.简述评标的基本步骤

  1)初步评审。对投标资格投标文件的形式和响应性进行初步评审;

  2)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因素和标准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商务的进一步分析对比和评价。

  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在必要时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

  4)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0.在评标过程中,哪些情况作废标处理?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起投标。

  (4)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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