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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和合同条款应用(掌握)
(1)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划分,有以下四种类型。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的工程数量(没有数量,取决于图纸)、单价(用于变更和支付)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的风险。适用:规模小、工期短、技术简单、设计到位。
2)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的各分项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计算调整,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除非发生工程内容范围、数量的大量变更或约定以外的风险,可以调整工程单价。适用:数量难以确定。
【补充说明】1)和2)归类于“固定价格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又可以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工程数量是固定的、合同没有工程量)和可调单价合同(工程数量是预估可调整的)。两种合同的总价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条件、方法、因素和依据进行调整。适用: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总价:设计到位;单价:量无法确定,共同原因: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大。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利润的固定额计算,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
【补充说明】关于合同类型:
◎主导因素决定类型:单价之中有总价、总价之中有单价,变更计价也有成本加酬金方式;
◎可调或者固定:变量是“价”风险的分配,可调的价格风险属于发包人,注意“有限风险固定价格”;
◎总价或者单价:变量是“量”风险的分配;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量的风险由招标人(发包人)承担,该规定只适用于单价合同。
(2)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用
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一般应当选用现行《标准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同时结合相关行业示范合同文本条款或国际常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形成工程施工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结合并对照使用从而共同构成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应用“通用合同条款”,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应重点对以下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工程质量控制条款
工程质量控制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①工程质量要求。
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管理。
③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
⑤工程材料和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⑦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
2)工程进度控制条款
①合同进度计划。
②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处理。
④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3)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①变更的内容范围:
定义了五种最常见、具普遍适用意义的变更(不是合同条款变更)
A.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C.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E.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②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⑤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⑥计量。
区别了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兼顾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⑦预付款。(属于借款、须提供预付款保函)
⑧工程进度付款。
⑨质量保证金。
⑩竣工结算。
⑪最终结清。
通用条款规定了五种常见的变更情形: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通用条款规定了由监理单位根据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约定了提出变更的三种情形:
1)监理单位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2)监理单位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3)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对于监理单位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单位发出变更指示;
对于监理单位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对于承包人认为可能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单位确认存在变更的,应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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