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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0·2013-05-21 09:21:44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数上予以明确。(2) 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 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4)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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