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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0·2013-05-21 09:20: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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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 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 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群里很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 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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