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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营业税税目与税率(上)

|0·2013-05-14 09:10:31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交通运输业,子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一、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1.子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特别关注】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

  1.子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行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特别关注】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3.其他建筑业:代办电信工程、钻井、爆破、管道煤气初装费等。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子目: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特别关注】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但是: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特别关注】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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