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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0·2013-05-13 09:25:34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一、公司解散

  l.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提示: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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