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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0·2013-05-13 09:24:3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利润分配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债权、债务的承担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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