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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债权、债务的承担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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