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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劳动法律与执法

|0·2013-04-09 10:43: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小编分享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 相关资料,仅供大家参考学习。

  点击查看: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培训与开发

  一、劳动法律责任的特点:

  1. 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

  2. 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

  3.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 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

  劳动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从责任主体分,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和其他主体责任。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1) 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监察,亦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

  劳动监察的属性包括: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

  劳动监察的形式主要有4种:

  1. 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丁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 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 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 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劳动监察处罚的方式: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根据《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监察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监察主体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

  3) 此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省级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 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机构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可采取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

  劳动监察的实施

  1. 管辖:

  1)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由其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单位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1)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 就调查、检查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 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正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监察程序(根据《劳动监察条例》)

  1. 立案。

  1) 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 当认为单位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时,应当及时立案

  2. 调查。

  1)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 处理。

  1) 调查查证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2) 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4. 告知。

  此外,如果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期限计算:①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②如该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监察条例》)

  1.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1)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接触劳动合同的情况

  3)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Ø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3. 对就业促进法律的监督检查

  Ø 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四、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范围:共计9条《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行政复议法》

  六、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1. 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2. 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4. 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可以直接起诉

  6. 经办机构未告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从其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年

  7. 一般用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必须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事由、时间等,(签字或盖章)

  8. 经办机构应当指定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从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必须做出决定(书面形式)

  9. 逾期未做出决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诉讼

  七、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的责任

  1. 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8)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3)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 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1)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1) 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4)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 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1) 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 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3)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 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 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2) 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3) 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10. 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监察的;

  2) 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1. 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

  1)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 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2. 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1)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 因劳动者存在违法情形,致使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 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劳动条件和各项劳动标准均不得违背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Ø 各个企业在解决职工的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时绝对不允许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 企业与全体职工应当履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Ø 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均应自觉地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3)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

  Ø 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

  2.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 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组织及职工的共同责任。在执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要定期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了维护集体合同的法律尊严和合同纪律,对于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2)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主管人员应对上级机关负行政责任,根据情况由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纪律处分;如果企业管理人员违反集体合同属于恶意,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触及刑律已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侵犯工会与职工的物质利益时,企业应负担赔偿责任。

  3) 工会的基层组织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应对上级工会和工会会员负道义上的和政治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 职工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集体合同中的规定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

  1. 人力资源行政复议范围:(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

  3) 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

  4) 对行政确认不服

  5) 认为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 认为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7) 认为社会保障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工伤保险条例》

  1) 《社会保险法》: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工伤保险条例》: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Ø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Ø 社情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Ø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却订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

  Ø 坚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Ø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3.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 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人力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1.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3. 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

  1) 书面方式: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内容: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情况;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和日期

  2) 口头方式:申请人可以亲自去复议机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必须是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要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等

  4.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得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1)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为必须符合4个条件:

  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②适用依据正确③程序合法④内容适当

  2) 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具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或拖延履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完全行使监察权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与责令被申清人履行法定职责。

  3) 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4) 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其实质是作了-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视为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直接对原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5)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对一些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也不能解决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已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清人应当执行,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十二、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1. 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起诉人合法。即原告是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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