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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和附注。
2. 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2行,居中,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3. 主送机关:指受文办理机关。应标识主送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机关的统称。一般上行文如请示,特指性下行文如批复、通知等,平行文如函等,只写一个主送机关;普法性下行文如决定、通报等写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周知性公文如公告、通告可以不写主送机关。同类机关间用顿号,不同类别机关间用逗号。
4. 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1行,3号仿宋体。正文中数字和年份(阿拉伯数码)不能回行。
5. 附件: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上下排布,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6. 成文日期:用汉字标全年、月、日;阿拉伯数字与汉字不能混写。如不能写成“2002年2月2日”也不能写成“二零零二年二月二日”,更不能写成“贰零零贰年贰月贰日”,应为“二○○二年二月二日”
7. 公文生效标识: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
8. 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版记中的反线。
9.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之外而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它只需了解或协调办理公文事项,不承担主要办理和答复的责任。
10. 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黑色反线,与版心同宽,以显示各要素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