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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联合国贸法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Procurement of Goods,Construction and Services)(以下简称《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4年第27次大会通过。《示范法》是在1993年通过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增加服务采购的内容而形成的,同时出版的还有采购法起草指南。
10.5.1《示范法》的作用与目的
《示范法》的制定是为了帮助正在改革公共采购系统的国家增加其经济的市场导向,或者帮助这些国家更新采购立法,进一步消除国际贸易壁垒。通过竞争最大化,公平对待投标人,增加透明度和客观性。《示范法》为尚没有采购法的国家提供了一个起草、评价其采购法和采购惯例的样本。
《示范法》的目的是发展经济、提高采购的效率和抑制腐败,使公众建立信心,认为通过负责任的政府采购,可以获得公共资金的价值,投标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
10.5.2《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1)《示范法》的组成
《示范法》共有6章57条。第1章1-17条为一般规定,介绍《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资格预审,交流方式,拒绝全部投标,中标通知和语言等;第2 章18-22条说明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第3章23-36条叙述招标程序,分为招标和资格预审(23-28条),投标(29-32条)和开标、评标(33-36条)三部分;第4章37-45条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第5章46-51条介绍其他采购程序;第6章52-57条为采购审查。
(2)《示范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
《示范法》规定,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第18条),服务的采购方式(第37条)与货物和工程相比,竞争内容和评标方法有所不同。《示范法》中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招标方式(Tendering proceedings)主要是在价格上竞争,而服务的采购方式则主要是在质量上的竞争。
除公开招标外,《示范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的两阶段招标(Two Stage Tendering)(第46条)、有限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第47条 )、征求建议书(Request for proposals)(第48条)、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第49条)、询价采购(Request for quotations)(第50条)、单一来源采购(Single source procurement)(第51条),专门适用于服务采购的最低价无谈判选择(第42.1b)、同时谈判选择(第43条)和顺序谈判选择(第44条)等。《示范法》详细规定了这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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