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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外贷款的规模逐步扩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规范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定,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5年第28 号令)、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3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财政部2005年11月1日发布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等。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招标采购过程中,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我国政府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
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中国政府对贷款项目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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