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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投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他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1)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等。
1)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3条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各投标人之间彼此达成协议,轮流攻取中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等。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中标行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一般出于以下几种原因:投标人没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不具备国家要求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从事该招标项目的资质;投标人曾因违法行为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是因违法行为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等。投标人除以他人名义投标外,投标人还可能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弄虚作假等。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了上述的行为即属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的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中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2)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骗取中标导致中标无效后重新进行招标的成本等;间接损失如项目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等。本条所定的损害赔偿对象是因投标人的骗取中标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
3)转让无效、分包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8条中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法律规定进行中标项目分包的,投标人就应当承担转让无效、分包无效的责任。该无效为自始无效,即从转让或者分包时起就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对无效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行政责任是指投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标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
1)《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的规定。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③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④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⑤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中关于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为和方式的规定。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等规定,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均作出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①警告;
②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
③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④吊销营业执照;
⑤罚款,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的处罚是双罚制,即处罚违法的单位也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⑥取消参与投标的资格,根据其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取消其参加投标的资格时间从最低的1年到3年不等,但如果中标人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情况,其处罚参与投标的资格期限比其他违法行为要更为严厉,其取消参与投标的最低期限为2年,最高的期限为5年;
⑦没收投标保证金;
⑧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告等。
(3)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投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1)承担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承担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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