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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招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有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几种行为应属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①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②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④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⑥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责令改正。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和一些部门规章之中。
1)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
②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④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⑥泄露标底的。
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⑨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因为我国招标投标项目涉及各个部门,因此各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均作出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3)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上述《招标投标法》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招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3)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老师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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