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8.1.1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实施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所必然引发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以当事人的民事义务为基础,由主体、过错、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内容构成。
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中的不同主体在从事招标投标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8.1.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如果行政主体不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如果行政相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其同样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方有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两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虽然行政处分是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它仍具有强烈的约束力,如被处分人不予履行,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行政处分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行政责任中适用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范围不同和招标投标项目的不同,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规定较多,除《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外,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各部委的部门规章规定中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均有规定。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监督部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要求且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行为予以纠正,如《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
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所作出的一种经济处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责任中罚款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罚款方式可以是按合同金额的比例也可以是按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罚款数额。
3)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建设单位视其违法行为可以不予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