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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第一章,总则共1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和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组合联合体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共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共10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五种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约验收和采购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共8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共8条,规定了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第七章,监督检查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等的监督职责等;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5 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法律法规教材解读:政府采购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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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招标师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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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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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
4 |
政策性规定 | |
5 |
采购方式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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