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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6)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3)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8.3.5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
2)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4)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
(2)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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