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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之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0·2013-02-25 14:00:04浏览0 收藏0

  8.3.2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供应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中标、成交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等。

  1)《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承担中标、成交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77条中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情形之一的,其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有此情形的其中标、成交无效。

  2)供应商应承担赔偿民事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79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71条、第72条、第77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有违法的投标行为,除其中标、成交无效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了民事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合同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2)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行为

  1)《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有: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2)供应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在一定期限取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供应商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供应商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利用他人名义;提供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权益;在采购过程中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行为;在公开采购的招标过程中先前与采购人进行协商与采购有关的谈判行为;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承担伪造公文罪和毁灭公文罪;承担串通投标罪;承担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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