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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招标投标质疑
招标投标质疑,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相关招标投标法规没有对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作出规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的提出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7.1.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是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则被质疑人只能是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被质疑人。但在本质上是以招标人为被质疑人,因为招标代理机构是以招标人的的名义进行工作的。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果招标投标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及时得到纠正;如果没有问题,则应当使招标投标程序尽快继续进行。
(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7.1.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
质疑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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