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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方式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使审批事项大幅度精简,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通过核准招标方案和自行招标备案,受理投诉举报、检查、稽察、审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
(1)核准招标方案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开展招标活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作出了规定。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有三类: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实行招标方案核准的范围都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不完全一致。因此,招标人应当根据具体招标项目审批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招标方案核准。
(2)自行招标备案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监督,一是防止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影响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二是防止个别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进行虚假招标甚至规避招标。
(3)现场监督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即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建设等部门都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及形式做出了具体规定。各部门的规定虽然因项目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都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这些内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5)受理投诉举报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熟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从事各类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都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最常见的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8)项目稽察
在我国的建设项目管理中,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还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实施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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