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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规,用以规范合同签订等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法》。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主要是调整市场活动主体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及行为,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2)《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及行为。由于招标采购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经济活动,须遵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经济活动设定担保的基本原则、担保方式、实现担保等内容。为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支付担保。这些活动都必须遵守《担保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担保的具体规定。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采购行为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存在密切联系,必须遵守《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1)《建筑法》。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以竞争的方式选择工程承揽单位,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既是法定责任和义务,又是中标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招标投标活动还需遵守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 号),规定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000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了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系统过程,招标投标是正式施工之前必须完成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施工的质量和工期。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还需遵守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因此,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如2000年《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这些强制性标准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5)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第159号),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并具体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等级、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建设部还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等规定,具体细化了各类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分类标准等。
6)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其中合同主要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报价。因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结算方面的管理规定。如2007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具体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的方法、投标报价的要求、合同价方式及竣工决算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09号),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价款决算、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我国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出发,改革了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继续实行审批制,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人方式的,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列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是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未列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则实行备案制。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则实行核准制,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因此,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必须了解有关项目审批的法律规定。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 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等。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多元化,除了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国内其他私营企业投资以外,利用外资的规模也迅速增长。
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组建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三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第一类项目,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注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除了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也可以执行其规定。因此,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外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 [199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财金[2001]181号)、2005年《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269号)等规定。
另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的规则和国际惯例虽然不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而且大部分都是重大建设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接受贷款方提出的附加条件,遵守国际通用的招标采购规则和国际惯例。因此,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还应当了解国际金融组织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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