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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复杂的采购活动,除了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有: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
另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财政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等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内容。财政部还先后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 [2004]104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等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具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目录与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有关投诉及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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