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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评审标准比较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服务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委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局等八部委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国外设计企业投标的条件、废标或否决投标、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以及重新招标等内容。
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建设部于 2000年制定,使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以及备案管理环节等内容。
③《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的原则,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并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时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审标准、废标情形、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方法、设计取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等内容。
④其他部门对勘察设计的规定,主要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分别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2)监理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分别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
3)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①《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科技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明确要求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并具体规定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招标的条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时间、投标无效的情形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于2002年制定,适用于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明确要求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并具体规定了科研课题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有:
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于2003年制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还具体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转让程序、转让合同主要内容、转让批准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范围、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招标基本程序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手段等内容。另外,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国土资源部还联合监察部于 2002年制定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 265号),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并具体规定了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
5)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的条件、特许经营招标的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号)。交通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资人招标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投资人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投标人的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③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资格预审、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时限、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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