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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评标

|0·2013-02-20 15:33:22浏览0 收藏0

  5.5评标

  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对开标中所有拆封并唱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过程出具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后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对评标原则、评标程序、编写评标报告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等,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均作了具体规定。

  5.5.1评标原则

  评标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各方面应遵守的基本规则。每个具体的招标项目,均涉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相关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委托招标项目还涉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原则主要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但其他相关主体对涉及的原则也应严格遵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标原则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1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已发选择科学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人应已发组建合格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审所有投标文件,择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严格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严格保密的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3)独立评审

  《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活动。评标委员会虽然由招标人组建并受其委托评标,但是,一经组建并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即应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或改变评标过程和结果。

  (4)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虽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但是,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5.5.2评标纪律

  《招标投标法》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后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上述规定表明,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以下几方面纪律:

  (1)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对开标中所有拆封并唱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独立评审,不得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委或诱导其他评委认同,不得私下互相串通压制其他评委成员的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以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公平和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2)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审和比较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重要权力,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或者其他好处。

  (3)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评标保密纪律,评标中和评标后均不得私下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评标有关情况。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也应自觉遵守评标保密纪律。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此外《评标老师和评标老师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老师管理办法》等,均对评标纪律作出了类似规定。

  5.5.3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是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对开标中所有拆封并唱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比较每个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在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还可以视情况依法进行澄清。并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程序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评审包括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的准备。首先,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其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初步评审

  ①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对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澄清。《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视投标文件情况,在需要时可以要求投标文件作澄清或者说明。通常,澄清应注意几个问题:

  ①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的。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其他相关主体,不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行政监督部门,均无权启动澄清。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老师应签字提出澄清要求。一旦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应相应的进行澄清和说明,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②评标委员会只有在投标文件符合法定状况时才能要求澄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标书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a.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b.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③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投标人明确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④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一,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能超出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第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的投标内容。第三,即便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也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⑤澄清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应以书面方式提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通常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借澄清进行当面交流。但对于较为特殊的项目,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

  4)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此外,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限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5)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每个招标项目评标程序的最后环节,都是评标委员会签署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有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还可以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过程包括商务评标、技术评标和价格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过程包括初步评审和综合评价阶段。投标文件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澄清;评审结束后,应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①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有投标书、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合格。

  ②进行商务评标。如果存在依法应予废标的情况,则不再进行技术评标。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前,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任何人不得进行查询投标文件、整理投标信息等活动,不得要求或组织投标人介绍投标方案。

  ③进行技术评标。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属于国家首台(套)采购或国内首次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可以对技术支持资料作另行规定。如果存在依法应予废标的情况,则不再进行价格评标。

  ④对技术评标中未废标的投标,进行价格评标

  ⑤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2)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

  ①应进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中,应判定并拒绝无效的和存在实质性偏离的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综合评价阶段。

  ②综合评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打分,并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加分或者减分的依据。

  ③价格评价。价格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依次进行:a.算术修正;b.计算投标声明(折扣/升降价)后的价格;c.价格调整;d.价格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位成员的评分进行汇总;每位成员在提交其独立出具的评价记录表后不得重新打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位成员的评分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正。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其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之和。

  ④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分记录表、汇总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及时存档。

  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a.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b.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c.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d.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需要特别注意,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均不得进行任何内容的谈判。

  (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①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②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应注意,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老师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5)编写评标报告。

  5.5.4评标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该规定确立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最终以书面评标报告的形式体现,成果是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有关主管部门,都无权改变剥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不得脱离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该原则保障了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独立的工作价值。

  评标报告具有四个共同特征:第一,应在完成评标后编制;第二,由评标委员会经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提交;第三,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四,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情况。相关部门规章对评标报告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还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评标结束时,必须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评标报告一般包括:

  1)项目简介;

  2)招标过程简介;

  3)评标过程;

  4)评标结果;

  5)开标一览表;

  6)符合性检查表;

  7)商务评议表;

  8)技术参数比较表;

  9)评标价格比较表;

  10)授标建议。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报告还应当详细载明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格:评标委员会成员评价记录表、商务最终评分汇总表、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最终评分汇总表、价格最终评分记录表、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和评审意见表。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5.5.5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列明顺序,一般推荐1至3人。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最大限度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之的排名第二,再次的排名第三。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等评标方法,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且经评审调整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按照由低至高选择排列前3名。

  应注意,涉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一个中标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排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排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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