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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0·2013-02-20 14:49:57浏览0 收藏0

  5.6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法定的废标情况和问题,可以决定对个别或所有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或者因有效投标不做,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达到招标的目的,则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发生投标人不足3个或所有的投标被否决等法定情况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5.6.1废标

  废标,一般是评标委员会履行评标职责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依法作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不再予以评审的处理决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废标称之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废标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废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其他相关主体,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二,废标应符合法定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任意废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投标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予废标。第三,被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不再参加投标文件的评审,也完全丧失中标的机会。相关部门规章规定了具体的废标情况和条件。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要求密封;

  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③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④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②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⑥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机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废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 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2)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3) 无投标人公章的;

  4)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对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了四种废标情况

  1)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按废标即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6.2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对于个体投标人而言,不论其投标是否合格有效,都可能发生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风险,即投标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但结果是无法中标。对于招标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投标被依法否决,当次招标结束。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5.6.3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应注意,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同类别项目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况:

  ①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②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④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类重新招标的情况:

  ①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A.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B.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②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A.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B.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C.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②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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