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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维护招标的公正性、合法性,有关部门规章针对不同情况,对投标人参与投标以及其投标行为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4.5.1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与一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4.5.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牲,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类行为主要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各部门规章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等均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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