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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开标
开标,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文件预先载明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公开宣布全部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其他主要内容,使招标投标当事人了解各个投标的关键信息,并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杜绝招标人和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修改个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而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按时开标,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后开标,更不能不开标就进行评标。
(2)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示。开标地点可以是招标人的办公地点或指定的其他地点。开标地点应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以便投标人和有关人员准时参加开标。
(3)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修改
如果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1.2开标参与人
《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对于开标参与人,应注意四个问题: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绝大多数委托招标项目,开标都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
(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权利。
(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
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关人员参加开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2条也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39 条规定:“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经常邀请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参加开标,对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5.1.3开标的程序和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通常,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密封情况检查、拆封、唱标及记录存档等。
(1)密封情况检查
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人后续的程序。
(2)拆封
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有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合格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
(3)唱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唱标,即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没有开封并进行唱标的投标文件,不应进人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唱标时还应宣读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41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记录并存档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并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5.2评标老师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老师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老师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老师库内的相关专业的老师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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