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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招标的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概括来说,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对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关于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后,国家对原有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已作了重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等一系列文件,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内容、程序以及核准的审核机关等做出了详细的的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以上项目审批制度规定,检查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或是否已经履行了规定的审核手续,而且得到了批准,否则不得招标。
关于招标项目需申报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是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由其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其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经承诺贷款。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是为了投标人了解掌握这方面的真实情况,作为其是否参加投标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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