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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为此,国务院有关部委在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同时,对可以不招标的情况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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