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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按此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不同类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定期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如在2007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详细规定了这两年度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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