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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项目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生效与履行。
①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首先,技术合同关涉当事人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技术交易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分享、技术情报保密等。
其次,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形态产品,订立合同的环节较多、履行的期限较长,报酬与价款的支付与计算也与一般合同不一样:
最后,技术合同还涉及国家对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实施。
②技术合同无效及解除的特别情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的解除指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商定所达成的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
③技术合同风险责任的认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资任由当事人约定。
在认定研究开发失败是否为风险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课题本身在国内外现有技术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够难度;
二是对该课题所属领域老师来说,该开发失败是否属于合理的失败;二是当事人在研究开发了作中是否付出了主观努力。
如果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有足够难度,研究开发方作了主观努力,并且该领域老师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合理失败,那么该失败就属于风险:
当然,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因此当事人一方发现有风险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工作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
应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相对方,止相对人知道研究开发厂作发生的情形,以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并采取其他减少损失的措施、在实践中,无论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该通知人一般为实际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如果该当事人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2)技术价格成本分析;技术价格的确定,远比普通商品复杂。技术价格是在技术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接受方(买方)向技术提供方(卖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技术价格与技术价值之间并不直接相关,成交价格只是买方向卖方以支付的技术使用费用,技术价格的确定包括成本构成和期得利润的估算。
构成技术价格的成本包括研究开发的直接成本和谈判交易的间接成本。研究开发成本主要包括研究开发及咨询服务投入的人力、
物力和资金,又作沉入成本;间接成本包括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培训等)、谈判过程的法律商务费用以及执行合同相关的费用。
期得利润的估算,―是指由降低成本而产生的新增利润;
二是指由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而增加的利润;
三是销售额增加带来的新增利润。技术价格确定原则一般是收回全部成本并对技术的新增利润提成。
一般来说科研开发项目的底价是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招标采购的报价则由对新增利润的估算和预期来决定。
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除了成本因素和预期利润外,还包括技术性能(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成熟程度以及技术的生命周期),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的垄断状况和重复售让状况、技术开发和使用风险及风险承担方式以及技术的供求关系等因素。
3)技术标的价款支付。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两种主要支付方式:定额支付和提成支付。
定额支付也称一次总算或者总额付款,即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总的金额,然后采取一次总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分期支付就是把技术合同价款总额按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分期分批地支付给开发转让方,支付的原则是要使合同价款与转让方完成的工作量挂起钩来,基本形成“按劳付酬”的对价关系。
提成支付是指将技术实施以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的比例和期限支付给开发转让方,作为对开发转让方出让技术的经济补偿。
提成支付又可分为单纯提成支付和入门费加提成支付两种。单纯提成支付指全部提成费仅在(委托)受让方的产品正式销售之后才向转让(开发)方支付。
入门费加提成支付方式,即在订立合同之初就支付一部分固定价款,其余的再提成支付,两者相比较,入门费加提成支付方式对当事人双方更合适、更公平。
对于定额支付与提成支付而言,前者对委托(受让)方极为不利,仅适用于合同金额小,执行期短,被转让开发技术不太复杂的情况,而后者将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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