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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项目管理》第三章考点:装运条款

|0·2013-12-25 09:47:1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招标师考试《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第三章货物生产和贸易管理知识点汇总,供广大考友复习备考。

特别推荐:2014招标师《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第三章考点汇总

  装运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必须对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分批装运、转运、装运通知、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合理的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装运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即装运货物的时间。在实践中,习惯上以货物装运的时间,或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作为卖方履行交货的时间,于是就出现了把“装运”和“交货”两个概念等同起来的情形。但在采用实际交货贸易术语的合同中,“装运”和“交货”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装运期一般早于交货期,所以不能相互代替使用。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一笔交易达成必须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主要是为了卖方安排装运,同时也为了买方接货。在进出口交易中,装运港和目的港不仅是价格术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构成商品价格的因素,同时也与买卖双方承担的运输责任有关。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合理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具有重要意义。

  (3)分批装运和转运

  1)分批装运。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买卖合同中作出这一规定时,称为分批装运条件。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港的。

  2)转运。转运指远洋货运中,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当在买卖合同中作出规定时,称为允许转运条款。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方便收货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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