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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适用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固定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是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所制定的成文的规则、定义、解释等,在国际贸易中被不断地推广,并成为大家都自觉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对国际贸易业务的开展和发展起着某种指导或制约的作用。
(1)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形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
3)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和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区别在于它不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而是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不能自动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为此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 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使用,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
如果:
①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②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③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④国际贸易惯例也是许多国际贸易法律制定的基础,也是很多国际贸易纠纷裁决的依据,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2)国际贸易惯例的分类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惯例主要有国际贸易术语方面、交易结算方面、货物保险方面、货物运输方面等四大类。
1)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
2)有关国际结算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
3)有关货物保险的国际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等;
4)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惯例:《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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