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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0·2013-12-20 09:32: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建议2014级考生尽早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强制转让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 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原告,公司和相关股东为连带共同被告。连带就意味着公司责任不独立,责任不独立就不具备人格。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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