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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备考资料11

|0·2013-11-28 14:26: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二级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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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各类围堰的基本要求

  1.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0.7m; 基础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施工。

  2.围堰外形设计,应考虑水深及河底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而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中冲刷及航道影响等因素;

  3.围堰内平面尺寸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但基坑为渗水的土质时,坑底尺寸一般基底应比基础平面尺寸增宽0.5~1.0m

  4.围堰结构和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稳定和防水要求。

  对土填筑的围堰的施工要求

  1.堰顶宽度可为1~2m。但采用机械挖掘时, 应视机械的种类确定, 但不宜小于3m。堰外边坡迎水流冲刷的一侧, 边坡坡度宜为1:2~1:3, 背水冲刷的一侧的边坡坡度可在1:2之内,堰内边坡宜为1:1~1:3,内坡脚与基坑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筑堰材料宜用黏性土或砂夹黏土;填出水面之后应进行夯实。填土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3.在筑堰之前,必须将堰底下河床底上的树根、淤泥、石块、杂物应清除干净。

  4. 因筑堰引起流速增大使堰外坡面有受冲刷的危险时, 可在外坡面用草皮、柴排、片石、草袋或土工织物等加以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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