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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并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简称,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直接涉及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规范的对象。正是因为确立了民事主体制度,民法其他一切制度设计,诸如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责任制度等才得以全面展开。因此,民法制度实质上是以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制度。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分别加以相应的规定。
(5)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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