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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中第3条至第7条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如下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是主体资格和经济机会的平等,而并不关注经济活动的具体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当中,不同自然人、经济组织之间,甚至自然人、经济组织与国家政府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只要为了实现各方的交易价值,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进一步引申和细化,也是基于《宪法》中基本人权精神对民事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予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具体保障。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采用法典化模式,本原则的确立,即在立法暂时缺位的情况下,民事活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
5)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环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原则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即社会整体利益,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社会道德观念和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弥补禁止性规定在国家立法中的缺失,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和社会公议监督等因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而能妥善处理现实中市场经济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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