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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九章考点:违约责任

|0·2013-11-25 13:00:0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复习辅导第九章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知识点汇总。

特别推荐: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九章知识点汇总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责任即为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违约责任仅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即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通过合同文件事先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此为违约责任的任意性。此外,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两种,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条件,后者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2)归责原则。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采用何种方法,即为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原理中,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理论。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中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构成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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