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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订立是缔约各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合同内容,以一定的形式表示的过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又称发盘、出价、报价。一般意义而言,要约是一种定约行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成为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
3)要约的效力。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效力。
7)承诺的撤回与延迟。
(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主要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书面表述,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为合同条款,实质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必要条款可以理解为主要条款,其决定着合同的类型以及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并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评价意义,但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缔约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对合同效力的讨论是基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的衡量标准是法定的一般生效要件,据此亦可将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生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三种类型:
1)合同的成立。
2)合同的生效。
3)无效合同。
4)可撤销合同。
5)效力待定合同。
6)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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