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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1章第3条至第8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参照民法原则总结提炼,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所指的法律地位平等,并非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实上平等,权利义务相同,而是指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利益相对平衡的情况下,在签署合同各方的平等地位。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亦称正义原则。法律意义在于坚持社会正义,公平的确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以及在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合法性原则
《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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