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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采购人的范围包括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
供应商的范围包括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也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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