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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从五个方面划定了其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因实行“一国两制”以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
在主体方面,使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将国家机关分为五级:一是中央;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四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五是乡、民族乡、镇。
(3)资金范围
从资金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4)调整对象范围
调整对象范围,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5)例外情形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形,项目虽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因其特殊性,作为例外,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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