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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己权益的救济渠道。因此,能够通过行政复印与行政诉讼解决的招标投标争议有严格的限制。如果从争议主体区分,招标投标争议可以分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和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两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能解决后一类争议。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法律主要是1999年4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法律主要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应当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范或规则适用于特定事件或特定人而作出的特定处理。在招标投标中,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人、投标人,以及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的;第二,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中的一些行为作出了行政决定,如决定中标无效,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服的;第三,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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