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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为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专门对招标文件规定了一个异议程序,第29条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投标人质疑的程序是: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首先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 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 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3) 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4) 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5)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6) 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1)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
2)质疑处理结果分类。
3)应当重新评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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