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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五章考点:废标

|0·2013-11-20 09:16:4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复习辅导第五章考点:废标。

特别推荐: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废标:

  废标,一般是评标委员会履行评标职责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依法作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不再予以评审的处理决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废标称之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废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 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2)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3) 无投标人公章的;

  4)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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