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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四章考点: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0·2013-11-18 09:40:3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复习辅导第四章考点: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特别推荐: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投标文件的送达

  对于投标文件的送达,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提交的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2)投标文件的送达方式。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即投标人派授权代表直接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方式送达应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3)投标文件的送达地点。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送达,特别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投标人因为递交地点发生错误而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将被招标人拒绝接收。

  (2)投标文件的签收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送达后,招标人应签收保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4条均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拒收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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