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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如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也可进行自行招标。
(1)委托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以上规定表明:
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为了规范招标代理的书面合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还专门制定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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