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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按此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不同类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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