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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方式: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使审批事项大幅度精简,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通过核准招标方案和自行招标备案,受理投诉举报、检查、稽察、审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
(1)核准招标方案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自行招标备案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受理投诉举报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熟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从事各类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都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最常见的方式。
(8)项目稽察
在我国的建设项目管理中,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还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
(9)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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