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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内容:
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个方面。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违法行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行为,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10)招标人是否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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