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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特点是由法律授权,分级管理。我国的立法中,一般都是在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主管部门。由于招标投标涉及领域众多,职责分工相对比较复杂,《招标投标法》第7条做了原则性授权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法律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又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据此,各省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逐级确定有关职责分工。目前,各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责分工基本都是参照国务院规定而确定的,只是在机构设置和具体分工方面各有特色。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与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级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比较多,具体职责分工是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基础划分的,主要有:
(1)指导协调部门
(2)行业监督部门
此外,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行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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